抚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何设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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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何设计商标?

作者:抚顺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9 08:48:47

商标设计是确定优化性商标的创造劳动。商品命名用文字、图案表示出来就是商标。那么抚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何设计商标?

1、关于商标组成,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单词、词组、符号、图案等因素及其组合均可以申请商标(中文亦可在美国申请注册)。

2、关于商标颜色,彩色商标需要对商标每一部分的颜色进行详细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为灰色,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认定为彩色。

3、如果商标不是标准字体,经艺术化创作,需对商标整体进行详尽描述。

4、须明确指出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商业、贸易、地理因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含义。

5、如果商标与在先同类商标构成近似,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引起混淆,依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审查员将发官方文件,驳回商标申请。申请人有6个月时间进行答辩。

专利年费是在授权后收取的,之后每年缴纳相应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果还没收到授权通知书,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专利申请被授权专利权之后,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而缴纳年费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因为,

第一、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自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专利每年缴纳年费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一项专利,如果在专利权人手中闲置,自己不加以应用是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并且由于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别人也不可以加以利用,这就会造成社会的财富极大浪费。

第三、可以节约专利权人的成本。如果随着科技的发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不再具有先进性,失去了市场价值;或者,专利权人支付年费大于持有专利所带来的收益,那么就可以不再继续缴纳年费了。

为了保持专利权的有效,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对于专利比较多的企业或个人,专利缴费的期限监控非常重要,如果企业没有精力,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缴,以免因为过期而丧失专利权。另外,专利权人还需要根据市场和专利的价值,适时地对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缴纳年费。

境外公司可以注册国内商标吗?大家知道吗?注册公司来为大家解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些许帮助。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前海注册公司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境外注册公司可以吗?

共同申请人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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